花莲53岁的潘姓男子在吉安乡街头閒晃,看到76岁老妇人脖子上戴的金项炼,起了盗心,尾随妇人到家中,动手抢夺妇人的项炼,过程中还害老妇跌倒受伤,警方随即逮人,起出变卖金项炼。潘嫌虽与老妇调解,同意赔偿损失,不过,潘嫌有多项相同类型前科,法院审理后依刑法第47条第1项规定加重其刑,判7年2个月,可上诉。
去年11月上午10点多,潘男骑机车路过吉安乡明仁2街,见76岁老妇人脖子上挂着金项炼,尾随她进入客厅行抢。老妇人惊觉遭抢,一手紧抓项炼,潘即出手将她推倒在地,造成老妇人颈部和左侧肩膀挫伤,老妇换过关节,爬不起来,趴在地上大喊救命、抢劫。
被抢金项炼还有项炼上佛牌1个,潘男得逞后,拿到花莲市区银楼变卖5万4000元,其中2万2900元拿来赌博、还债;吉安警分局获报后成立专案小组,在吉安乡永兴村逮捕潘男。检方声请羁押,并依强盗罪嫌起诉,具体求刑8年。
花莲地方法院审理时,潘男坦承行抢,但办称只有「摸」对方肩膀,否认出手将推倒老妇,辩护律师声称应构成抢夺罪。但法官从老妇人说法、医院诊断书等,认定潘男出手将当时独自在家的老妇推倒,使用强暴行为强取告诉人财物,构成加重强盗罪。
法官斥责,潘男正值壮年,不思循正当方式获取所需,反侵入他人住处,强扯老妇脖子上金项炼,又将年迈老妇推倒在地,让老妇精神上受到极大惊吓,恶性非轻。
潘男事后虽已与老妇人达成调解,同意赔偿10万500元。但潘男曾犯携带凶器窃盗、加重窃盗未遂、夜间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船舰窃盗、普通窃盗等案件遭判刑,又犯下相同类型案件,依刑法第47条第1项规定加重其刑,判刑7年2个月,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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