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长林智坚论文被指抄袭,前台南县长苏焕智表示,竹科管理局的委托报告就算林有参与,林也不是着作人,林智坚将该篇报告直接抄来作为硕士论文,从着作权法的角度来看,这也是违法的。从共同作者直接变成单一作者,已经侵害着作人格权,过去也被认为这是构成偽造文书的一种,当然也同时构成「抄袭」。
目前为执业律师的苏焕智表示,有学术界的友人针对林智坚论文抄袭事件,认为指控应该不成立,并认为这是「学术界惯例」,他看了非常惊心!
苏焕智当年的硕士论文是1990年6月写「半导体晶片法律保护之比较研究」,算是台湾早期研究着作权、高科技智慧财产权的律师,并曾在清华大学教过高科技智慧财产权。他说自己因为对着作权有些研究,对林智坚硕士论文抄袭问题,特别敏感!
对于学界友人的观点被媒体大肆报导,进而成为林智坚及绿营的护身符。苏焕智表示,这样的状况令他忧心,台湾的学术界如果沿用这个观念,以讹传讹,将害惨我们的大学生、硏究生。
他说,这样的观点隐含着三个三段论法:研究生只要有参与教授的研究计划;不管他是否是「研究计划」报告的撰写人或只是参加者;都可以将「研究成果」照抄发表为硕、博士论文。
苏焕智批评,这样的观点,从着作权法的观点来看,根本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而这样子被教出来的学生,将来出社会后,也是有高度触法被关的危险!
他说,该观点强调学术界实务上,「教授、硏究生只要参与教授争取的研究计划,就可以将研究计划的研究报告,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为论文,无论是作为升等论文、或是硕、博士论文。」这样的逻辑似乎藴含着「照抄研究报告」用自己的名义来发表也不是问题。如果这就是台湾学术界的实务,这恐怕才是真正的台湾整体学术伦理的危机!
苏焕智指出,以2008年竹科管理局委托中华大学科技管理学系的研究案,计划主持人是李友铮、王明郎二位教授,报告也是以二人名义提出。林智坚当时是柯建铭立委的助理,也是硏究生。据贺力行、王明郎二位教授表示林智坚有参与此一研究案,并举2008年4月份研讨会文章来証明。
但他说,该报告只有15页,而林的硕士论文是67页,而且该文第一作者是贺力行,只能证明林智坚对文章有参与贡献,顶多只是该文的共同着作人之一。至于竹科的结案报告,因具名是李友铮、王明郎,所以着作人仍然是该二人,而依约该着作财产权归竹科管理局。总之竹科管理局这一份委托报告,林智坚并不是着作人。
苏焕智表示,如果只因林有参与该计划研究,没有查证他是否是整本报告的撰写者,就认为林智坚可以以自己名义发表该研究计划报告,这是完全误解着作权法的规定。「如果这是台湾学术界的实务,那也真是太可怕了!」
他说,就算是竹科管理局的委托报告,后来经过蔡政府的政治压力,也将林智坚列为共同作者,但从着作权法的角度来看,是否林智坚就可以将该篇报告直接94%抄袭作为硕士论文呢?其实从着作权法的角度来看,这也是违法的。从三个共同作者,直接变成单一作者,这就是已经侵害着作人格权,过去也被认为这是构成偽造文书的一种。当然也同时构成「抄袭」,违法复制侵害共同着作物。
至于有人认为「计划成果报告通常不被视为正式发表,自无自我引注的需要,当然也就没有抄袭的问题。」他强调,这个观点是完全违反着作权法的规定。因为着作权法是採取着作完成主义,一旦完成就发生保护效力。
林智坚主张论文授权书上写的日期是7/1,而科管局结案报告是6/20,他的论文在6/20前完成,并没有抄袭新竹科管局的结案报告。苏焕智表示,如果照林智坚这样的辩驳,那是否反而是二位教授(李友铮、王明郎)抄袭林智坚的论文呢?或者是根本二篇文章,另外有一个相同的代笔人呢?「我认为,二位教授应该出来回答这个问题!」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