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统计,2015年以来,平均每年约有300多件的租赁消费纠纷事件,包括巧立名目乱扣押金、提前解约赶人、房屋损坏不修缮等情况,立法院法制局建议,现行租赁契约分为消费及非消费关系,其适用法律规范不同,建议相关机关审慎检讨是否有调整必要,同时主管机关应加强推广契约公证,以避免日后讼累
内政部2020年住宅普查全国租赁家户约87.6万户,推估全国租屋人数约有245万人,平均每年租赁消费纠纷则有300多件,目前多数租赁纠纷案件主要系透过消费争议调解,经乡镇市区调解则为少数。量外,2018年4月将住宅租赁争议纳入直辖市县(市)不动产纠纷调处案件以来,仍未有作成调处结果案件,致其效用备受质疑。
现行《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以租赁契约是否具消费关系为区分,具消费关系者,始得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相关规定。但消费者保护法欲规范的出租人系企业经营者,目前尚非全部的住宅租赁契约均可被认定具消费关系而有消保法之适用。
此外,消费争议调解仅限由消费者即承租人提起申诉调解,出租人则无从适用,仅可循乡镇市区调解或直辖市县(市)不动产纠纷调处处理。
立法院法制局指出,《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所规范的住宅租赁契约,符合最终消费的要件;且出租人既与承租人订有一定期间的租约,并于租期内依约定日期连续受领租金,现行租赁契约认定是否据消费关系的法令,相关机关应检讨是否有维持必要。
另外,不论是消费争议调解或乡镇市区调解,若一方拒不出席或调解无法经当事人合意而成立,最终仅能循诉讼途径解决,徒增当事人的时间与劳费;若租赁契约已依公证法办理公证并载明前开事项应径受强制执行者,当事人即得直接声请法院强制执行,无须受制于他方是否配合,即可快速解决纷争并免除讼累,建议主管机关广为宣导民眾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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