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局杨姓稽核遭发现2个月内16次打卡上班后,却到其他单位「摸鱼」,保险局将他登记旷职3天2小时并扣除3天俸给,他不服提告,请求撤销处分,并辩称他单位厕所马桶排水不良才到别的楼层上厕所、没有旷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不採信他的辩词,驳回诉讼。可上诉。
保险局2020年6月11日接获通报指称杨姓稽核当天上午7点半到检查局会议室休憩,经调阅杨门禁刷卡纪录调查,并请杨陈述意见以资说明后,发现杨从同年4月17日至6月12日间,共有16笔未办请假手续而离去工作岗位之异常差勤。
保险局认定杨的16笔异常差勤属未办请假而擅离职守,依规定处分登记旷职3天2小时,并扣除3天俸给,杨不服提起復审,经保训会復审决定驳回后,提起行政诉讼。
杨辩称保险局办公处所在之17楼洗手间,曾在2020年2月及3月间发生排水不良导致废水溢出马桶等情况,大楼因此暂时关闭部分洗手间,自己如继续使用位于17楼之洗手间,会有心理上之压力,为处理个人生理需求事务,才会改使用金管会所属其他楼层洗手间,故有自己进入其他楼层之门禁刷卡纪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保险局查明杨刷卡纪录「异常时间」之时数,并确认杨并无办理请假情事后,依规定论以旷职,自属于法有据而无违误,杨泛言保险局处分违法,不足为採,驳回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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