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最大的贪污丑闻、国务机要费案,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审结后认定,前总统陈水扁夫妇因国务机要费所得财物共计新臺币1亿415万2395元,因6月17日国务机要费除罪、施行后,扁珍拿走的这些钱,非贪污犯行所得之财物,不构成贪污所得及洗钱罪,都判免诉。

更二审指出,会计法第99条之1施行后,对于国务机要费用之处理相关人员的财务责任均视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责任;如涉刑事责任者,不罚;陈水扁、吴淑珍、马永成、林德训、陈镇慧等人被诉共同侵占、诈领国务机要费共计新臺币1亿415万2395元部分,因此不罚。

更二审表示,此部分贪污犯行已废止其刑罚,则陈水扁、吴淑珍被诉就国务机要费案所得财物共计新臺币1亿多元,自非贪污犯行所得之财物,则陈水扁、吴淑珍、陈镇慧、蔡铭哲、郭铨庆、陈致中、黄睿靓被诉就此部分财物为洗钱犯行,也不罚、判决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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