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兰1名余姓男子担任临时工帮忙看管黄男的虾池,黄男于110年9月时发现余男未在养虾池内工作,又见到蛇笼里有残虾,怀疑余男偷虾,调阅监视器后发现当天余男放置完虾笼后,养虾池旁边有一辆不明轿车,他认为余男将200台斤的白虾运上轿车,一状告上法院。法官勘验监视器画面后认定余男也没有任何偷虾行为,故判余男无罪。
根据判决书指出,黄姓男子雇用余姓男子当临时工,帮忙看管自家养虾池,110年9月他发现余男不在养虾池旁,且发现蛇笼内有残虾,调阅监视器画面后,他发现余男到养虾池放虾笼,当时虾池旁边还停放一辆不明轿车,黄男便怀疑余男用蛇笼捞取白虾,得手后再与不明汽车驾驶人接应会合,合伙偷窃价值新臺币4万元、200台斤的白虾,怒报警提告。
法官审理时,余男否认偷虾,他辩称当时黄男和客人说好需要白虾,所以他才到养虾池里面放置蛇笼,但他并未捞取白虾,他是到交货当天早上才到养虾池收取白虾。
法官勘验监视器画面时,黄男说余男的确是把蛇笼放进虾池,但附近道路并没有红绿灯,为何有一台车子停在该处,且早上时他发现蛇笼里面有残虾,他觉得是余男匆忙偷走虾子时没拿乾净。
但法官表示,余男到养虾池内放置蛇笼后,均未见余男有任何捞取白虾的行为,且黄男在警询时坚持当天没有请余男去捞虾,但黄男又在开庭时告诉法官:「我后来回忆起来,我当天确实有请余男去放蛇笼」,法官认为黄男证词说法不一,且黄男提供的监视器面无法证明白虾就是余男都偷的,故判余男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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