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邵姓男子疑似看陈姓女邻居不顺眼,2019年间某日晚间7时许,邵男接续向陈女的门口以单手、双手、口含手指等方式比了45次中指,让她精神大受折磨,遂提告求偿。案经上诉,台中地院判撤销原判决,判邵男须赔偿1万元。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陈女主张,邵姓男邻居2019年10月某日晚间7时许爬墙偷看她庭院,确认她在家后,就叼着香菸走出门,朝着她的大门以左手比中指4秒1次、双手比中指8次、手含右手中指4次、右手比中指1次、以开弓姿势比中指4次、比中指27次等共计45次,过程全被她家门前的监视录影器拍下。陈女认为邵男故意羞辱,她的身心承受巨大折磨,故向其求偿10万元抚慰金。
对此,邵男主张,陈女先前对她提告公然侮辱获检方不起诉处分,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公然侮辱罪,纵使他有对陈女家门口比中指,也仅是对着监视器比,且陈女的住处位于幽静的巷道内,事发并无其他路人目击,他只是想发泄自己心中不满的情绪,实在不认为会贬损陈女人格。
一审台中地院简易庭认定,邵男在深夜对监视器比中指是对「物」,并非面对面向陈女比,不能以此认定邵男的行为侵害陈女人格,判陈女败诉。案经上诉,台中地院指出,邵男向陈女的监视器比中指等动作,是对人不满或恶意辱骂时使用的动作,且陈女提供监视器画面佐证,认定邵男的确已让陈女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到难堪,故求偿有据,故撤销原判,改判邵男要赔偿陈女1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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