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1名刘姓男子于脸书认识小花(化名),刘男明知小花未满16岁,仍将对方带回自己住处发生性行为,事后还和小花说:「我没用在里面」,桃园地院法官依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处刘男有期徒刑4月,可上诉。
据判决书指出,刘男于108年11月,在脸书认识就读国中的小花,2人于同年12月凌晨2时许相约在刘男家见面,刘男明小花为14岁以尚未满16岁之人,仍基于与未成年人性交之犯意,和小花为合意性交行为1次。小花父母得知后气得报警提告。
刘男辩称他只有在小花面前自慰,2人并未发生性行为,小花父母亲表示,当时和刘男商议时,刘男承认确实有和小花发生性行为。
法官勘验小花和刘男的聊天纪录后发现,小花曾询问是否刘男是否负责及可不可以生小孩等,且刘男回覆:「抱歉那天不该这样」、「我没用在里面」、「也希望妳不要跟爸妈说我们有那个」、「如果妳爸妈问妳经期怎么还没来,妳就说熬夜」等,又根据小花询问刘男:「那可以真心回答我告诉我真的有爱过我吗、能挡的我都尽量帮你挡了等情」,认定2人确实发生性行为,且为合意性交。
桃园地院法官认定,刘男明知小花未满16岁,还与对方发生性行为,虽未违背小花之意思,仍对小花身心健康与人格发展有不良影响,考量刘男为安亲班老师,每月薪水仅2万4000元,依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处刘男有期徒刑4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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