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议员潘怀宗被控诈领333万多元「公费助理补助费」案,一审考量潘等6名被告均认罪,并缴回全部犯罪所得,依贪污治罪条例中的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分别判刑1年9月至2年,并宣告缓刑,19日是最后上诉期限,士林地检署决定不上诉。全案就此确定。
士检表示,考量潘等人均认罪,主动缴回犯罪所得,考量类似案件,如台南市议员洪玉凤,不法金额超过千万,潘案不法所得333万余元,低于洪玉凤涉贪金额,加上法院判决附条件,缴交公库50万元,金额合理,并宣告褫夺公权,潘应无再犯可能,检方决定不上诉。
士院6月16日宣判,认定潘怀宗自2002年至今长期担任北市议员,在社会上具有相当知名度,也领有国家给予的优渥薪资,本应恪遵法令,应守法循矩谋求公益,对于申报助理费更应严格自我要求,不应诈领公费助理补助费。潘却仅因选民服务费不足,以虚报助理薪资方式诈领公费助理费。
法院考量本案6名被告认罪缴回全部犯罪所得,判处潘怀宗、陈玉臺各2年徒刑,缓刑、褫夺公权均5年,另要分别支付公库50万元、35万元。4名人头部分,陈玉臺胞姊、陈的侄儿,均判刑2年,缓刑、褫夺公权同样3年,各支付公库15万元;李、沈两名员工均处1年9月,缓刑、褫夺公权均2年,各支付公库10万元、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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