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会指出,调查发现,大成长城在2020年间透过具控制性的事业陆续取得英属盖曼群岛商Food China Inc.(FCI)的股份,同年8月间累计达到34.14%,到同年11月间持股比例提升至超过50%。

公平会指出,而FCI 100%持有中华食物公司的股份,进而可以认定大成长城得直接或间接控制FCI及中华食物公司的业务经营或人事任免,已经属于《公平法》所规定的结合型态。

公平会指出,除了符合结合型态之外,如果销售金额或市占率达到申报门槛,就应该向公平会申报。调查发现大成长城公司计算申报门槛的方式有误,以致其误认未达申报门槛而未申报,但依公平会的计算方式,已达申报门槛。

公平会强调,即使市占率未达门槛,当大成长城得直接或间接控制FCI及中华食物公司的业务经营或人事任免时,就已经属于《公平法》所规定的结合型态,属应申报而漏未申报的案件,因此决议裁罚60万元。

公平会提醒,事业为经营上之考量,可能有相关持股或併购规划,如果是大型事业,尤应注意《公平法》结合申报的规定,以免因漏未申报遭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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