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陈姓员警辱骂李姓员警「废物」,遭检方依公然侮辱罪起诉,但台北地方法院认为,李男纪律不佳,派出所学长陈男不是无端谩骂,没有贬损对方的社会人格评价,判陈无罪。可上诉。

检方起诉指控,今年1月16日凌晨3点,在北市中山区明水路397巷2弄前,陈与李在骑乘警用机车执行巡逻勤务途中,二人因细故发生口角纠纷,陈对李侮辱称「你最废、废物、干你娘」等语,陈涉犯公然侮辱罪。

台北地院审理后认为,李男从基隆之派出所调至北市政府警察局辖区内之大直派出所任职,任职期间确有勤务纪律状况不佳之情,如此,将造成其他同仁之负担与困扰之节堪以认定,因此,事发当天陈看到李又出现未依勤务规定亲自签巡,因此起口角。

法官指出,陈男所称你最废、白目、废物等用语,虽有负面之意,用语粗俗,并令李男感觉不悦,但是对李的执行勤务未依规定方式行之,而有所指摘,2人后来口角过程中陈对李詈骂,是因仍处于不满及愤怒情绪中,口出干你娘等语,则为发泄被告个人情绪用词。

法官表示,无法认定陈男有故意贬损李的社会上人格评价之情形,是以当时客观情形观察,亦难认陈男发泄情绪之单一不雅词语,有致李的社会人格评价遭贬损之情形,自无由以公然侮辱罪责相绳,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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