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男在去年11月疫情2级警戒期间,骑机车行经中市太平区附近往路边乱吐痰,民眾录影举发,被台中市环保局裁罚1200元,黄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辩称他因感冒,一时找不到卫生纸吐痰,也不想含在口中,「不得已」才往路边吐,并非恶意。法官认定,骑机车时若有吐痰急迫必要,也不是不能吐在机车踏板、行李箱内,予以驳回,可上诉。

黄男在去年11月7日下午1时许骑机车行经中是太平区六顺路的六顺桥附近,朝路边吐痰,被民眾录影存证举发,台中环保局依违反废弃物清理法裁处罚款1200元,黄男不服提起诉愿,遭驳回后,向台中地院提起行政诉讼。

黄男指出,他当天感冒,鼻涕倒流,因找不到路边可吐痰之处,又没有卫生纸或其他可包覆物品可吐痰,他不想把痰含在口中,不得已才会往路边吐,并非恶意任意吐痰,环保局认定他任意吐痰,裁罚有误。他并强调,检举人休想从罚金钟领检举奖金。

环保局抗辩指出,黄男并未举证身体不适导致痰过多,且手边无可包覆痰的相关物品,随地吐痰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卫生,且违规当天是COVID-19肺炎疫情第二级警戒期间,万出应配戴口罩,并注意感染疫情风险行为,环保局的处分并无违误,认为黄男推诿卸责。

法官认为,依《废弃物清理法》规定,在指定清除地区内严禁随地吐痰,可处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锾,台中所有行政区已公告为指定清除地点,环保局仅罚最低的1200元,并未滥用裁量。

法官说,黄男在疫情期间身体不适,应更注意配合防疫,有痰难以忍受,又没有可包痰物品,但不选择吐痰的时机及环境,已构成随地吐痰的处罚要件。法官认为,黄男吐痰时正在骑机车,如果有吐痰急迫必要,也不是不能吐在自己机车的脚踏板、甚至行李箱内,不採认所称的「不得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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