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期局副局长张子敏表示,这次增订证券及期货商的自然人或法人董监事本人或其关系人,如同时担任其他金融机构的董监事,推定为有利益衝突,即不能兼任,目前是有5家券商的董事有兼任其他金融机构如投顾、票券等董事的情况,法规上路后,可作完此届董事任期,之后即不可再选任。

金管会这次是修正「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期货商负责人及业务员管理规则」,将会预告60天,即最快今年第四季上路。

这次主要增加四项人事限制,一是过去证券或期货商董事长只有消极条件限制,即不可以有判刑定谳、前科等,这次增加积极条件,即应具备一定学歷与相关证券、期货及金融机构工作经验,例如专科以上毕业,在证券、期货、金融或保险机构任职三年以上,且曾任经理以上职务一年以上,成绩优良;亦或在金融机构工作五年以上、并担任副理职以上逾三年等。

二是证券及期货商董事会有选任经理人的责任,应确实审核经理人应具备资格条件,及进行后续监督,法规明订董事会要落实经理人问责,并建立相关制度,纳入经理人适任性评估。

三是为避免券商或期货商负责人因兼任其他职务的行为,影响本职有效执行或造成利益衝突,增订证券商、期货商应定期对负责人兼任行为予以考核,以作为同意其继续兼任或酌减兼任职务的重要参考。

四鉴于国内集团经营模式日趋普遍,董事、监察人多由法人股东代表或代表人担任,为落实金融机构间兼任的利益衝突控管,参酌银行及保险业规定,增订证券商、期货商的自然人或法人董监本人或其关系人,如同时担任其他金融机构的董监,推定为有利益衝突,违反前揭利益衝突情事,如无正当理由届期未调整者,应予解任。但政府及其直接、间接持有100%股份的证券商、期货商,不适用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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