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期局副局长张子敏表示,此次将修正「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及「期货商负责人及业务员管理规则」部分条文,主要增加4项人事限制。首先,增订董事会负有选任及监督经理人职责,且应督导公司落实经理人问责并建立相关制度。

其次,除了以往消极资格条件限制外,金管会进一步明定证券期货业董事长应具备良好品德、有效领导及经营管理能力等积极资格条件,并应具备一定学歷与相关证券、期货及金融机构工作经验。

再者,为避免负责人因兼任其他非金融机构职务,影响职务有效执行或造成利益衝突,此次修法增订券商及期货商应定期考核负责人兼任行为,以作为同意负责人继续兼任或酌减兼任职务的重要参考。

最后,金管会增订券商及期货商自然人或法人董监事本人或其关系人,若同时担任其他金融机构董监事,推定为有利益衝突,若无正当理由届期未调整者,应予解任。不过,若是政府及其直接、间接持有全数股份的券商及期货商,则不适用此规定。

张子敏表示,目前有5家券商、共5名董事有兼任其他金融机构董监事,将可在原任期内续任至到期为止,不过待本届任期届满后,届时就不得再兼任其他金融机构董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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