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体报导「弱势女冤狱悲歌遭冒名犯案莫名坐牢」,指检察总长为遭冒名的A女提非常上诉,却得不到司法救助;最高法院澄清,台中地方法院并未裁定更正被告为B女之姓名,将原判决併同更名裁定向B女送达,因判决尚未确定,不得对原判决提起非常上诉。至被冒名之A女如何救济,不在本案非常上诉审理范围内。
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指称,B女在检察官侦讯时,冒用「A女」名义应讯,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处刑及法院审判之对象仍为B女,但因B女于窃盗行为时为12岁以上未满18岁之少年,未先经少年法庭处理,即由检察官径行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非常上诉主张,台中地方法院未谕知不受理之判决,却判处罪刑,检方为B女之利益,对原判决提起非常上诉。
但最高法院认为,检察官对真正犯罪行为人实施侦查讯问而以偽名起诉,审判之对象仍为检察官所指真正犯罪行为人之被告其人,因刑罚权之客体同一,仅姓名、人别资料不同,如于审理中查明时,由法院径行更正被告之姓名、人别资料;倘于判决后始发现者,亦由原法院裁定更正被告姓名、人别资料重行送达即可。
最高法院指出,本件台中地方法院并未裁定更正被告之姓名,将原判决併同更名裁定向B女送达,难认已对B女合法送达,原判决自属尚未确定,不得对原判决提起非常上诉;B女得于收受上开更名裁定及原判决后,于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救济。至被冒名之A女如何救济,不在本案非常上诉审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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