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权协会于民国111年7月19日受理人权遭侵害陈情案,经参考陈情人及受托律师之陈述,以及臺湾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声字第267号刑事裁定、臺湾高等法院声请法官迴避状、臺湾高等法院110年度声字第3450号裁定、最高法院刑事抗告状、最高法院110年度臺抗字第1972号裁定、裁判宪法声请书等司法文书资料,认有以下重大争议:
(一)陈情人因证券交易法案件,经臺湾臺北地方法院以104金重诉字第16号判决处有期徒刑18年,目前上诉至臺湾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重诉字第23号),惟二审受命法官纪凯峰竟是参与本案一审的陪席法官,而纪法官在一审的审理过程,曾参与过14次的审理庭讯并讯问相关证人,已形成对陈情人的不利心证,况纪法官本案一审时,即以「犯罪嫌疑重大」之理由裁定陈情人以新臺币伍仟万元交保,试问二审再由对被告已有不利心证的同一法官审理,何以确保被告能获致公平的审级救济机会?
(二)刑事诉讼的迴避制度主要在维持审判的公平性,保障人民诉讼权及司法人权,又公平审判的内涵,是要求每一位审理案件的法官均能够维持独立、超然的态度,纯粹基于裁判者的客观角色,公正地依据客观事实及证据为裁判,因此,迴避制度的重要核心,就是严格要求法官不得对所审理的案件或被告已先存有任何偏见与预断,才能落实「无罪推定」的公平审判要求,因此,若对于同一法官审理同一案件有任何心证污染而可能对被告作出不利裁判的法官,都应该迴避该案审理。
(三)有鑑于对被告做出不利处分的法官,难以期待会否定自己曾经做过的认定与判断,因此,若审理案件的法官,曾有提早接触过犯罪事实或主观上对犯罪事实已有先入为主的认定或偏见等情形,为保障被告的司法人权,民主法治国家均严格要求该法官必须迴避其后的审判程序,而臺湾高等法院的法官人数并无不足的情形,为充分保障陈情人的审级救济机会,以及预防法官可能的不公平预断,应该迴避本案为妥。
中华人权协会强调,臺湾司法改革的路走得很辛苦,迄今仍有非常多民眾对于司法的公信力存疑,原因为何?正是有一些原本可以做得更好、更可以彰显司法程序正义的细节,因为法院的轻忽态度,以及缺乏捍卫程序正义的决心,导致民眾对于司法与法官的质疑与不信赖,本会敬请司法院以最严格的标准去检视本陈情案的迴避争端,并儘速修补可能的疏失,切莫因小失大,再次让苦心经营的司法形象受到重创。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