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党产会今日召开委员会议决议,认定救国团现有财产,包括61笔土地、建物及13亿9449万为不当取得财产,命救国团移转为国有;并认定9笔土地、建物为救国团不当取得财产,但已移转他人而无法返还,依法自救国团其他财产中追徵2亿4057万,强调救国团必须在30天内履行,否则将强制执行。
党产会副主委孙斌表示,救国团41年至58年隶属于国防部时期为政府机构,非独立于中华民国以外之权利主体,依法无从拥有自有财产,惟国民党凭其威权统治时期党国不分之执政优势,违反法制而使救国团以自己名义于该期间内取得之土地、建物,为党产条例第4条第4款规定之不当取得财产,应移转为国有,已移转他人而无法返还者,应追徵其价额。
孙斌表示,77年至80年间行政院曾数次同意以「姓名更正」或「更名」为由,无偿将原登记国有之不动产变更登记为救国团所有,无视「姓名更正」或「更名」于土地登记法令中本不应涉及权利归属变更之明白定义,亦属国民党藉其执政优势而使救国团不当取得之财产。
党产会提及,救国团长期依照国民党指示,深入校园从事国内校园政治侦防工作,藉由举办各类活动,「领导」青年学子之政治思想,甚至协助国民党与情治单位于海外各校布建细胞,搜集留学生动向。
党产会指出,为使救国团有效执行上开压迫体制工作,国民党藉执政优势,使救国团取得各项特权,如各级政府之金钱补助,无偿使用公有土地兴建活动据点,以及大规模动员机关及军方人力物力协助举办自强活动等;救国团因此积累出如今可观财产。换句话说,救国团当时各项收入,与其执行中国国民党威权统治时期压迫体制工作有关,更涉及滥用公有资源之特权行为,应认属不当取得之财产。
党产会表示,救国团推定不当取得之财产当中,属8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部分,既涉及上述救国团执行国民党压迫体制工作而不当取得之财产,且救国团称其目前保留最早一期财务报告为82年12月31日,而未提出更早之财务报告及会计帐册,无资料足以证明确有其他来源正当之收入及其确切数额,故排除互助金、退休准备基金、助学贷款基金及急难济助基金等项目后,其余均认定为不当取得之财产,应移转为国有。
党产会指出,至于救国团推定不当取得财产当中,属82年12月31日后取得之部分,是否属不当取得财产及其现存利益,而应移转为国有,尚待后续调查,不在本次行政处分之范围内,仍属推定不当取得财产,依本条例规定救国团不得任意处分,併此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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