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归仁区某幼儿园翁姓女教师遭控2年前管教5岁郭姓男童,徒手捏郭童左胸2次,造成郭童左胸瘀挫伤,学童家长愤而提告伤害,翁师涉伤害被起诉,一审法官判翁女无罪,经上诉,二审逆转,依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伤害罪,改判翁女拘役50日。
判决书指出,翁师因不满郭童未听其指示行动,2020年9月16日在幼儿园广场旁走廊,徒手捏郭童左胸口2次,郭童当天经奇美医院诊断验伤,有左胸瘀挫伤,翁矢口否认伤势是她造成,辩称「我只是因管教,拉郭童左肩」。男童验伤后提告,男童及父母3人向翁师及幼儿园请求连带精神赔偿共150万元。
一审合议庭勘验幼儿园监视器画面,男童案发当日曾遭班上女同学推左胸、另班上有3名男同学以双手推其胸口,男童伤势不排除为其他儿童造成的,且监视画面未有翁师掐捏郭童左胸动作,一审判决翁女无罪。
二审认为,男童非全程正向面对监视器,2人甚至多次移到柱子后方,且部分动作遭柱子挡住,未能录得翁师掐捏男童左胸画面。
合议庭指出,原判决疏未审酌男童伤势及其他4名儿童年龄、身型、及与男童推挤的情况,径认男童受伤不排除为其他儿童造成,且监视画面又未有翁师掐捏男童左胸动作,而判决翁师无罪,理由论断并不恰当,因而撤销改判。法官认翁女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伤害罪,处拘役50日,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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