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达保险经纪人公关总监廖苡嘉表示,根据「保险法」第32条规定,若保险公司未将「战争」所致之损害列为除外责任,则应负担赔偿责任。
接下来针对各险种之「示范条款」(即主管机关制定给业者设计保单的参考依据)快速瞭解相关规范。
首先是人寿保险,在「人寿保险单示范条款」的除外责任中,仅提及「要保人故意至被保险人于死」、「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自成失能」,以及「因犯罪处死或拒捕或越狱致死或失能」,并未将「战争」或类似字眼列入,因此若在战争中身故或失能,寿险原则上是可以理赔的。然而要特别注意,中华邮政的「简易人寿保险」,有将战争列入除外事项中,因此战争身故就无法理赔。
针对医疗保险的部分,除外事项条列的项目较多,但在「住院医疗保险单示范条款」中亦未将「战争」所致的疾病或伤害而手术或住院诊疗列为除外责任,因此因战争受伤所导致的医疗费用理应可以获得补偿。不过,也有部分医疗保险将战争列为除外责任,建议挑选时应多加留意。
比较特别的是伤害保险(又称意外险),其示范条款中除外责任有明确规范「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内乱及其它类似的武装变乱。但有其他约定者不在此限」一项,因此若被保险人因战争死亡,就不在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内,无法请领理赔金。
富士达保经提醒,除了上述的险种之外,市面上还有琳琅满目的商品,无法全数列举说明,若想知道自己的保单在战争中是否仍具有保障,建议可以从商品条款中的「除外事项」中查看,或寻求专业寿险顾问协助。
富士达保经代理超过三十间产寿险公司,多年来秉持着「专业、诚信、负责任」的理念,为保户量身打造适合的保险方案,致力为每个人筑起坚实的防护网,守护每个家庭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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