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1名汽车公司杨姓主管于去年8月至今年5月间在公司厕所装针孔摄影机偷拍女性同仁如厕情形,由于杨姓主管与3名被偷拍的女子已经达成和解,因此桥头地院对此不受理。
1名被害女子小雅(化名)在公司使用公用电脑时,在电脑桌面程式发现有一个名为「所长」的资料夹,打开一看发现竟然是公司厕所的偷拍影片,于是告诉另两名被偷拍的女子小伦(化名)、阿芳(化名),并报警处理。
警方受理后,于今年5月5日持桥头地检署核发的拘票、桥头地院核发的搜索票到杨男的住处执行拘提与搜索,经杨男同意后再到汽车公司搜索,扣得影片等证物。
杨男涉犯刑法第315条无故以录影窃录他人非公开之身体隐私部位罪,由于此属于告诉乃论罪,杨男与小雅等人达成和解,小雅等3名女子在第一审辩论终结前撤回告诉。因此法院谕知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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