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4日审查监委叶大华、纪惠容、林国明所提针对台东地院前主任调查保护官洪幸、士林地院法官姜丽香、高雄地院法官侯弘伟等3人弹劾案,由于3人所涉情节重大,且违失行为已严重损及司法廉洁公正性,经审查委员全数通过弹劾案,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监察院说明,被害人甲男于108年初至109年8月间,在A安置机构中遭林姓嫌犯强制猥亵、性骚扰及伤害恐吓,甲男告知伯父及社工后,被林嫌知悉,林嫌于某日深夜逼迫甲男写澄清书,甲男不从还遭殴打,虽然甲男有高声呼救,但竟然无人理会。
伯父将此事告知G保护官,G保护官告知姜丽香案情,姜丽香随即透过侯弘伟取得洪幸联繫方式,并委托洪幸先行协助访视甲男,但在洪幸访视甲男之后,并不相信甲男说词。随后G保护官在D保护官及社工协助下访视甲男,并制作辅导纪录陈送姜丽香,D保护官也主动传讯告知看见甲男身上有伤,但姜丽香并没有公平审核所知资讯,仍于9月4日拟具决行意见及法官意见书,表示个人不赞成通报。
监院指出,洪幸违失部分,在知道林嫌遭控性侵害后,因为与D保护官有嫌隙,故意将职务上知悉被害人相关资讯、公文书及书面资料,泄漏给林嫌,此外将G保护官访视少年相关资讯,以及D保护官依法受保护的个人资料,故意泄漏并提供予林嫌,以报復对象D保护官申报不实。洪幸因不当泄漏个人资料给林嫌,涉及违反公务员保密规定,显有重大违失。
姜丽香违失部分,在知道案情后并未依法通报,且未保持中立态度审酌所取得资讯出具法官意见书述明不赞成通报,致使所属G保护官未能即时依法通报。姜丽香未依法履行责任通报义务,阻断被害人发声及由社政主管机关协助的机会,严重侵害少年权益。更将其出具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法官意见书告知与案件无关的侯弘伟,未能谨守职务分际,违反法官伦理规范,损及人民对司法形象的信赖,有惩戒必要。
侯弘伟违失部分,于109年8月25日知悉该案后,陆续与林嫌传递讯息,仅予以宽慰,还附和林嫌委任律师意见,侯弘伟自林嫌接收的讯息,已经直接触及刑事案件的事实核心攻防,形同给予法律谘询,明显丧失法官应谨守之交友分际。另于109年10月12日将与G保护官通报内容雷同讯息告知林嫌,遭检察官以涉嫌泄密签分他案侦办,核有重大违失,其违失行为实已严重损及司法廉洁公正性,有予惩戒以规训督促其改正之必要。
监院指出,洪幸因个人职务恩怨,将被害少年、其他安置少年及报復对象的个资泄漏予林嫌,以私害公涉违反公务员保密规定;姜丽香出具认知有误且对林嫌有利的法官意见书,未持平公正判断所掌握讯息,违背司法人员通报义务,有违法官伦理规范;侯弘伟因姜丽香告知而知悉林嫌涉案后,未遵守职务分际频繁与林嫌接触,并遭检察官以涉嫌泄密签分他案侦办,违反法官伦理规范,监察院通过3人弹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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