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姓男子遭检方起诉,在2020年与当时17岁的少女在停车场车内口交,他还用手机拍下性交影片,检方起诉后,台湾高等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周男无法从少女打扮及外观得知她未成年,况且少女也未提及自己年纪,判决无罪。检可上诉须符合速审法规定。

周男经友人介绍认识少女,2020年5月28日晚间他邀约少女并以返家拿取物品为由,开车将少女载到一处停车场,在停车场内对她口交,并于进行性交行为之际,周男拿少女手机开启录影功能并拍摄少女与他性交行为之影片。

一审台北地方法院及二审高院认为,周男案发无法从少女对话纪录、外观、打扮等情知悉或预见少女未满18岁,且少女未告知年纪,检方举证不足证明犯罪,将周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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