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义县义竹乡公有零售市场,因义竹乡公所基于结构安全疑虑,公告2020年7月起停止市场使用不续租,并要求摊商搬迁,摊商认为公所停止市场使用于法不合,未予补偿违法,提起行政诉讼,诉愿要求公所撤销公告,去年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驳回,自救会不服再提上诉,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宣判原判决无违误,驳回自救会上诉,全案定谳。

对判决结果,零售市场自救会表示尊重,但自救会召集人顏振益说,原居住出资兴建的住户,针对零售市场建物所有权仍在民事诉讼中,目前尚在二审阶段,我们会持续守住我们的身家财产,等待司法还给我们公道与正义。公所则回映,最高行政法院已认定公所合法,后续将依法办理。

最高行政法院判决指出,公有零售市场摊商等57人组成的自救会,在2016年6月与公所签订「嘉义县义竹乡第一公有零售市场使用行政契约书」,期间自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公所于2020年3月30日告知57人,契约期限届满将不再续约,并在同年6月1日公告要求市场摊铺位及建筑物自同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封闭对外联络出入口,且要求市场摊商应于9月30日前搬迁。

自救会不服,向嘉义县政府提起诉愿,县府决定不受理驳回后,自救会提起行政诉讼,声明请求诉愿决定及市场停止使用公告均撤销,并要求再从2020年7月1日起签4年租约,经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9年度诉字第321号判决驳回,自救会再提上诉至行政最高法院。

行政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市场已逾50年耐用年数,经结构技师评估有公共安全疑虑,公所据此不再续租、公告市场停止使用、要求摊商搬迁有其正当性。

判决指出,依照当年兴建市场文件、改建工程商人座谈会纪录内容,可认改建当时,公所向摊商募资筹措工程费,摊商则以捐献工程费,取得改建后摊位承租权及居住权,并减免10年租金,而建物产权属于公所,摊商是建物资金赠与人,并非出资兴建人,并无取得市场建物所有权,若摊商是出资兴建人,岂会向公所承租「自己」的建物?显与常情不符,依上述等理由认定原判决无违误。

顏振益说,自救会尊重判决结果,但义竹零售市场筹建于57年前,承租人大都很穷且未受教育,为赚钱养家卖土地、卖金饰,借钱筹措建造费用交给公所盖房,大家都以为有永久居住权,可以永久居住在此,没人知道那在公所是定义为捐献金!

顏振益说,居住50年来被迫自行修缮,连厕所都要自己盖,政府还不断修改法令,限缩承租户权利,政府利用人民缺乏法律常识及淳朴,坑害承租人令人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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