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急于还债,觊觎提款、缴费机现金,去年在7天内横跨中市、台东、苗栗及高雄,大肆破坏偷窃8家停车场、5家超商,嚣张到将提款机整台搬走,一审去年依21个窃盗罪判刑4年,不得易科罚金;另判1年2月,得易科罚金,强制工作3年。此外,1家产物公司针对某银行所有3部提款机求偿,台中地院近日判赔123万余元,不得上诉。
李男因买卖彼特币矿机发生买卖纠纷,积欠债务签立本票,因面临强制执行,急于清偿竟觊觎现金超商提款机、停车场的自动缴费机内现金,展开中南东跨县市偷窃计画,自110年1月8日起至110年1月14日期间7天内,利用凌晨时分锁定偏僻的超商及停车场下手。
台中地院去年10月间认定李男共犯21个窃盗罪,其中12罪,判刑4年,不得易科罚金。犯行包括窃取停车场自动缴费机内现金12万余元、提款机3台(内含现金共579万余元、提款机本身价值共约140万元)、自用小货车5部、机车1部,并破坏6家停车场、3家超商相关设备。
另9罪,包括窃取车牌4面、油压升降机1部,并破坏2家停车场及2家超商相关设备,判刑1年2月,得易科罚金。
新光产物公司并提出民事求偿,以李男毁损台新银行投保电子设备险的3部提款机,新光已赔付保险费123万余元,代位向李男求偿。
李男偷窃提款机径嚣张,他去年1月11日凌晨3时开小货车到高雄1家已打烊超商,徒手搬开电动门,入内切断总电源、破坏设备,用千斤顶将提款机将提款机搬上推车,推运离开不稳,提款机倒在店内毁损,李男驾车逃逸。
隔天凌晨4时许,李男转移阵地到中市1家打烊超商,破坏相关设备,将提款机整台搬运到店外,因路面不平,提款机在超商对面马路倾倒毁损,李男驾车逃离。
1月14日凌晨3时许,李男锁定苗栗1家已打烊超商,破坏相关设备后,将提款机搬运上车,运送到后龙镇新港大桥下空地,因无法切开提款机,无法取得内部现金136万余元而逃离,但提款机已毁损不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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