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茂林区公所吴姓财经课课员与桃源区公所经建课于姓技士利用职务之便,以工程验收等名目,分别向厂商收取5.4万元与1万元新台币贿款。桥头地院审理后依因违反贪污治罪条例,对两人提起公诉,两人都获得缓刑。

吴姓课员于2014年1月向某营造公司刘姓包商索贿,吴姓课员起初向刘姓包商开口索取6万元,刘姓包商担心若不给款,日后工程恐被刁难,经讨价还价,刘姓包商到茂林区公所前交款2万元给吴。

吴姓课员尝到甜头,之后又陆续以工程验收为由,向刘姓包商索讨费用,包含付吴姓课员就读高雄某大学的学费1万3719元,及多纳温泉溪工程验收的两万元贿款。总计吴姓课员共向刘姓包商索讨计5万3719元。

至于于姓技士,她于2019年向桃源区废弃空屋拆除工程得标的李姓厂商索取1万元,李姓厂商担心如未按要求支付,日后该工程的验收、请款等程序恐遭于刻意延宕,于是同意支付。

法官审理后,依贪污治罪条例,判处吴姓课员两年有期徒刑,褫夺公权两年,缓刑4年,并要支付国库20万元,并做80小时义务劳务,缓刑期间须保护管束。于姓技士则获判1年9个月有期徒刑,褫夺公权1年,没收犯罪所得1万元,支付国库5万元,并做60小时义务劳务,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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