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妇人在去年因租屋问题与房东起争执,因不满警察处理方式爆粗口大骂三字经,被警方移送法办,桃园地院简易庭依妨害公务判拘役50日,她不服上诉,经桃园地院合议庭调查后,二审获判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林姓妇人去年4月在桃园中坜租屋,表示事前合约都已完成,押金也已缴清,房东却要毁约,与其起争执引起警方上门关切,当下因不满警察处理方式爆粗口大骂三字经,遭到警方依妨害公务罪移送法办。
林姓妇人辩称,当天爆粗口是因为遭受太多不公平对待,并强调这属于民事纠纷,自己有合法租约,但警察看都不看,不断劝她离开,甚至要用保护管束名义对她上铐。
警方则称林姓妇人当下情绪不稳定,怕她有自杀或伤害他人的疑虑,所以对她实施保护管束。
一审桃园地院简易庭调阅警方密录器认定林姓妇人妨害公务,判其拘役50日,案经上诉,二审桃园地院合议庭调查租赁合约有效,并认为在场员警未先依法了解事发过程,轻率要求林姓妇人离开又对其实施保护管束并上铐,判定警方当下无权赶人。
合议庭认为「有力的表述,未必是文雅的」,从事件前因后果观察,一个人在情绪激动时骂三字经属情绪累积,纵使林姓妇人不当口出秽语也不能就此认定她涉犯妨害公务的侮辱公务员罪,因此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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