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李姓男子与未成年的少女交往,与少女偷嚐禁果性交共8次,少女的母亲无意间发现此事,愤而报警向李男究责。台北地院审结,依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女子性交等9罪,各处李男2月徒刑,应执行6月徒刑。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一名李姓男子自2020年9月间与未成年少女A亲密交往,李男明知A未成年,仍接续在新北一处旅社与其发生性关系,此后以每2至3周的频率持续与A性交共计8次,直到A女的母亲察觉报警,李男的犯行才曝光。
检方侦讯时,李男坦承犯行,检察官以少女于警询的证述、少女母亲报警的指诉、少女与李男的LINE对话纪录截图等证据,依刑法第227条第3项之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将李男提起公诉。
台北地院法官认定李男恣意对性观念懵懂无知、判断能力不成熟的A女性交,影响A女身心健全成长,考量李男坦承犯行,态度还算良好,与A女以50万元达成和解等,依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女子性交等9罪,各处2月徒刑,应执行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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