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覃姓保母受托照顾未满6个月的李姓男童,但李童头部受重击致死,一审台北地方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伤害致人于死罪判刑9年,二审台湾高等法院认为,无具体事证认定覃女故意伤害李童,改依过失致人于死判刑3年6月。可上诉。
覃女领有保母人员技术士证之保母,2018年3月1日起受李童父母托付,于平日中午12时至19时在其住处照顾李童,6月25日中午她将李童身体移动,疏于注意使李童左额遭受强力撞击,致受有对撞性硬脑膜下出血等伤害。
覃女发现李童有异,当天下午联络李童父亲,再于李童祖父到场查看后,将李童送往医院急救,7月17日李童仍因伤害致脑髓肿胀瀰漫性坏死而死亡。
高院认为,无具体事证足以认定覃女有故意伤害李童之行为,且其亦无伤害李童之动机,故认为李童之死亡结果,系因她照顾不周之过失行为所致,将原判决撤销,改依过失致死罪判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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