锺姓男子与朱姓女子于2019年合意投资大社区的法拍屋,由锺男出资、朱女出力。锺男陆续匯了800万元给朱女,买下一间法拍屋,由于朱女将法拍屋登记在自己名下,锺男觉得被骗,向桥头地院提告,要求朱女还钱80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锺男证据不足,驳回上诉。
锺男与朱女原本是男女朋友,但后来两人分手。锺男说,两人以合议方式买卖不动产,但没有签下书面契约。朱女于2020年1月买下一间法拍屋,她竟然自称拥有其产权,对之前的承诺食言,没有依照约定将房产设定给锺男。
锺男多次向朱女提出要求,但朱女都置之不理,前后时间超过一年。朱女还透过通讯软体Line回应,「不欠你任何金钱」字句。且听闻朱女积极出卖此房地,意图脱产,且避而不见。
朱女则认为,当时两人约定,拍得的房地登记在朱女的名下,再将其转卖,卖得金额扣除成本后,剩余的获利由朱女所有。目前此房地属于出售阶段,锺男向法院的请求无据。
且当初两人商量的合作方式是包含买下法拍屋、转售与利润的分配,并不是像锺男所说的仅止于拍下法拍屋而已。朱女还提出,投资的800万元本来是锺男要赠与她的,因为两人分手,所以锺男要索讨这笔款项。
法官审理后认为,锺男提出的证据不足,未能举证朱女买下的法拍屋须设定抵押给锺男,也没有解除此契约的权利。对于锺男要求朱女要还钱800万元,没有理由,予以驳回。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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