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陈姓男子与庄姓友人在桃园市中坜区某店内饮酒,因口角衝突,陈拿取店内厨房刀械杀死对方,台湾高等法院维持桃园地方法院判决,考量他虽坦认客观事实,然改口否认有何杀人犯意,依犯杀人罪,处有期徒刑14年6月,可上诉。

陈男在去年3月18日晚间与庄男喝酒,隔天凌晨4点与对方发生衝突,2人在马路上拉扯、扭打后,陈拿取店内厨房刀械,朝庄的背、胸部挥砍数刀,其中自庄的左背部刺入之1刀,造成其肺臟穿刺气血胸之伤害而倒卧在地,经送医急救后仍死亡。

一审桃园地院及二审高院审酌陈男与被害人仅因案发当日之口角衝突,竟未思理性解决,持刀多次向被害人挥砍,终造成被害人死亡之憾事,且未能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依杀人罪判刑14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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