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5年前认定中投、欣裕台公司为国民党附随组织,中投、欣裕台不服提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中投、欣裕台败诉,2公司不服上诉,最高行政法院驳回确定。
本案导因2016年11月2日党产会作成处分,认定国民党持有资产合计约156亿元的中投、欣裕台股权,是国民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的财产;同年11月29日更进一步处分,命国民党须在30日内,将两公司股权移转为国有。
中投、欣裕台提起行政诉讼,最高行政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认定党产会原处分所产生规制效力的事项,是党产会要求国民党应移转其持有中投、欣裕台公司全部股权为国有,中投、欣裕台并非「受处分人」,驳回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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