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公市公所循白沙乡公所作业模式却无法进场,因须将蚵壳日晒雨淋超过90天以上、沥乾、碾碎后直径大小不得超过3公分、去蚵绳等处理。(张茂雄摄)
马公市公所循白沙乡公所作业模式却无法进场,因须将蚵壳日晒雨淋超过90天以上、沥乾、碾碎后直径大小不得超过3公分、去蚵绳等处理。(张茂雄摄)

马公市公所26日指出,废弃牡蛎壳(蚵壳)的再利用权责单位为澎湖县政府农渔局,而处理单位为澎湖县政府环境保护局。依据废弃物清理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澎湖县政府及乡市公所皆为废弃物清除之执行机关,而乡市公所负责一般废弃物之回收、清除工作,澎湖县政府乃负责一般废弃物之处理工作。

马公市公所认为,108年澎湖县政府编列200万元经费补助白沙乡公所自行规划清除,并在县府环保局、工务处协助下运至赤崁村土资场回填。当年度并未补助马公所相关经费。马市所于109年11月24日向澎湖县政府申请补助新臺币470万元,澎湖县政府仅同意补助经费新臺币250万元,碍于补助经费,导致本案2次流标后,于第3次招标,2家厂商投标的情况下由鑫翰企业有限公司(白沙所厂商)得标。

完成发包后,厂商即展开蚵壳清除作业,未料,马公市公所循白沙乡公所作业模式将废弃蚵壳清运至土资场却无法进场。因须将蚵壳日晒雨淋超过90天以上、沥乾、碾碎后直径大小不得超过3公分、去蚵绳等处理。厂商说确有难以执行之处,因而办理合意解约。

马公市公所表示,虽废弃蚵壳暂时未能清运至土资场,然而,堆置至土资场也非长久之道,因此马公市公所参考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订颁之「农业事业废弃物再利用管理办法」,以及全球永续发展、资源再利用之趋势,多次函请澎湖县政府辅导本县牡蛎养殖业者有效处理废弃牡蛎壳问题,未获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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