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担任台北县政府工务局养护工程课之代理技佐及「路平组长」的陈福财,连续接受厂商招待吃饭、按摩等不正利益,台湾高等法院更四审依连续依据法令从事公务之人员,对于职务上之行为收受不正利益罪,判刑1年5月,褫夺公权1年。陈男不服可上诉。
陈男受指派为各工务段所提出之道路铺设沥青工程之承办人,负责监督沥青混凝土工程之施作,确保工程施作与合约相符之职务为公务员,但他收受厂商交付之不正利益,招待吃饭、按摩,给予便利、通融。
高院更四审将陈福财判处有期徒刑2年10月,褫夺公权2年,并依2007年犯减刑条例规定,将其宣告刑及褫夺公权期间,均各减2分之1,减为有期徒刑1年5月,褫夺公权1年。陈男不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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