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吕姓男子去年3月某日深夜因不满楼上房客小美(化名)边洗澡边唱歌音量太大吵到他,一怒之下仅穿着内裤上楼敲小美浴室的门骂三字经,事后吕男遭小美指控,企图将她压制墙边猥亵,喊「让我亲一下」,女子吓到拿马桶刷防卫,吕男见无法得逞也下跪道歉,法官审理后,依强制猥亵罪判吕男6月徒刑。
根据判决书内容,吕男在去年3月15日晚间10时许,认为楼上邻居小美沐浴时唱歌声音过大因而不满,前往3楼浴室入内并将其压制于墙边,多次告诉小美「让我亲一下」,以嘴唇贴近小美脸部,经小美奋力抗拒,吕男才离去现场,并告诉母亲后报警。
女邻居指控,案发当时刚洗好澡,已经围上浴巾,正准备要穿衣服的时候,突然浴室电灯被关掉,过了约30秒后吕男就突然开门闯入,把她推到墙边,抓住她的手反覆说「让我亲一下」。最后吕男在浴室下跪道歉,求她不要将此事说出去。
吕男则辩称当时有喝酒,听到邻居唱歌太大声,觉得很吵才跑去敲门骂她三字经,也有敲门,后来是小美自行把浴室门打开,手拿马桶刷敲我的头好几下,我才会抓住她的手,后来有向小美下跪道歉,他除了抓住手部反抗没有碰到其他部位,也没有说「让我亲一下」。
一审认为,两人确实有起争执,但并无积极证据证明吕男有猥亵行为,虽然吕男用手抓住小芳的手臂,但并无碰触身体其他部位,并不构成强制猥亵罪,据此判决吕男无罪,检方不服上诉。
二审合议庭认为,吕男先前曾传讯息给女邻居说「好想抱你一下」、「女神,我又想你了」、「女神午安」等暧昧讯息,可见他早有爱慕之情。且吕男如果仅上楼制止邻居唱歌,没道理最后要下跪道歉,辩词前后矛盾。
合议庭认为吕男当时仅穿内裤,用脸部贴近几乎裸身的女子脸颊,几乎可感受她呼吸鼻息、喘气,并藉由她挣扎、推却等无助情境,从而发泄并满足个人之性欲,可证是藉这手段纾解之前苦追求未果的情绪,客观上足以引起一般人情欲兴奋或满足,依强制猥亵罪判6月徒刑,得易科罚金18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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