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一名徐姓女子婚后产下2子,却又婚内出轨,与另名刘姓男子交往产下2名私生子,徐夫知情后愤而控告刘男侵害配偶权,求偿40万元。苗栗地院审结,判刘男要赔偿30万元。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男子主张与徐女于2015年底结婚,育有2名子女,两人现已离婚,但刘姓男子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明知徐女已有配偶,仍介入他们的婚姻,让徐女怀孕且产下2子女,男子认为他的配偶权遭侵害,为此承受巨大的精神痛苦,故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第195条第1项及第3项规定,向刘男求偿40万元精神抚慰金。

苗栗地院审理时,刘男并未出庭也未提出书状声明,法官勘验证据,认定刘男的确与徐女发生性行为,且徐女婚外生下2名小孩的DNA分析报告均吻合刘男,报告中写明小孩与刘男的一等亲直系亲缘关系机率为99%。

法官认为,刘男明知徐女已婚,但仍与徐女发生有男女感情的亲密交往行为,明显已经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的程度,足以破坏徐女与丈夫的婚姻生活满美满,侵害徐夫的配偶权情节重大,酌情后判刘男应赔偿徐夫30万元为合理。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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