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吴姓农民今年4月吃完烧酒鸡后骑机车出门,被法院判刑5月徒刑,得易科罚金,未料吴男突然收到检方通知即刻入狱,且不可缴罚金结案,让他相当错愕,并改向法院提出声明异议,法院指出,检方认定吴男酒驾为贪杯,但吴男并非直接饮酒,认为检方判断有瑕疵,撤销原执行处分。可上诉。

吴男今年4月于家中食用烧酒鸡骑车外出,被执勤员警拦查,测得酒测值每公升达0.25毫克,因触犯公共危险罪而遭到检方起诉,移送台中地院声请简易判决,法院依公共危险罪,累犯,处吴男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罚金15万元。

未料,吴男准备缴纳易科罚金结案,却被台中地检署通知到案执行入监,并驳回易科罚金声请,令吴男即刻入监,检方认为吴男于5年内3度酒驾,不得易科罚金,让吴男感到相当错愕,遂向台中地院提出声明异议。

裁定书指出,吴男主张自己当时食用掺入米酒的烧酒鸡,酒驾情节轻微,且他为家中经济支柱,家母患有心臟病,家姊患有精神障碍,均需由他定期开车接送医院回诊,希望法院能撤销检方的执行指挥,让他缴纳易科罚金结案。

台中地院法官检视台中地检署在吴男到案时之陈述意见,检察官提及吴男于5年内3度酒驾,不知自我警惕,只为贪杯而不顾用路人与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法官认为,吴男并非直接饮酒,检方以贪杯认为吴男不知警惕有违误,故撤销检方不让吴男易科罚金的处分,交由检方再行妥适指挥执行。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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