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业眾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资深会计师张瑞峰表示,以结论而言,生技条例减除金额及可减除年度较产创条例优惠,但产创条例持有期间要求较短。
以产创天使投资人条款来说,张瑞峰指出,产创条例个人以现金投资于成立未满两年之国内高风险新创事业之股份有限公司,且对同一公司当年度投资金额达100万元,并取得新发行股份且持有期间达两年者,得就投资金额50%,自持有期间届满两年之当年度个人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且可减除金额以300万元为限。
而生技条例第8条下,个人以现金投资未上市或未上柜之生技医药公司(设立十年内研发制造公司或五年内之受托开发制造公司),于同一生技医药公司当年度投资金额达100万元以上且取得新股并持股满三年者,得就投资金额50%,自持有期间届满三年之当年度起两年内自个人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且每年得减除之金额以500万元为限。
张瑞峰表示,可见天使投资人适用生医条例之减除上限金额远大于产创条例且可于两年内扣除较具弹性,亦仅较产创条例持股期间要求多一年。
不过,张瑞峰也提醒,投资人应注意申请核定及核发程序,于投资前宜向被投资公司了解就该次增资是否依相关法令规范进行申请事宜,俾利个人投资人适用该租税优惠。
例如产创条例国内高风险新创事业指技术、创意或商业模式具创新性及发展性;可提供目标市场解决方案或创造需求;及开发之产品、劳务或服务,具市场化之潜力者,公司应于设立登记日起两年内检附相关文件(营运计画书、股东名册等)向中央目的事业机关申请核定为高风险新创事业;且于个人股东持有股份届满两年之次年1月底前,检附核定函、个人股东投资及持股证明文件等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核发「个人股东投资自综合所得总额减除证明书」。
张瑞峰表示,若投资生医公司,则该生医公司除应先行取得经济部核发之审定函外,亦应于设立登记次日起六个月内(增资扩充者应于办理增资之变更登记次日起六个月内)检具股东名册、投资计画书、生医公司审定函等文件,向经济部工业局申请核发投资计画核准函;于取得核准函后,公司应于其个人股东以现金缴纳股款之当日起满三年之次年1月底前,检具有关文件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核发「个人股东投资自综合所得总额减除证明书」。
另需特别注意,被投资公司应于该核准函核发之次日起5年内完成投资计画(得展延一年,全程计画完成期限不得超过六年),并申请核发完成证明,若未能取得完成证明须申请注销个人股东投资自综合所得总额减除证明书。
最后,张瑞峰表示,天使投资人须留意适用产创条例或生医条例的天使投资人租税优惠下,其综合所得减免额度均须计入个人最低税负制。若最低税负超过综所税负,则需补缴差额税款,故仍需依本身综合所得组成及申报状况衡量租税优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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