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市容景观、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台北市建管处今天表示,候选人设置竞选广告物,应依「台北市竞选广告物管理自治条例」规定申请许可,未依规定申请者,发函限期改善或补办手续或5万元以下罚锾,可按次处罚。
依照台北市竞选广告物管理自治条例第5条第1项规定,市长及市议员候选人之竞选广告物得设置期间为今年9月26日至11月25日,里长候选人之竞选广告物得设置期间为本年10月26日至11月25日。
建管处长刘美秀表示,广告物如具有「参选人姓名」、「参选人号次」、「参选人图像」、「竞选项目或活动名称」及「标语或标记」等三个以上的项目时,即属竞选广告物。为使候选人及民眾了解相关竞选广告物的规定,建管处网站上建置有「竞选广告物专区」做为宣导。
另依现行台北市竞选广告物管理自治条例第11条规定,竞选广告物违反本自治条例第5条及第8条规定,得令使用人、设置人或设置处所所有人限期改善或补办手续,逾期仍未改善或补办手续者,处5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刘美秀提醒,为树立公职人员选举之良好典范,各参选人请务必遵守竞选广告之规定,建管处将依法执行清除作业并收取代拆费用,以还给市民一个安全、乾净的市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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