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国团不服遭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处分移转国有,声请停止执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救国团的不动产是其重要据点,一旦无法继续使用,业务将无以为继,裁定在本案诉讼终结确定前停止执行。
不过,党产会处分要求救国团动产16亿3507万1466元部分,金额明确,并无计算困难之问题,且此数额对国家而言并非无法承受之负担,如予以执行,将来救国团如获有胜诉判决而受有损害,亦得以金钱赔偿,并无将发生难以回復损害之情事,驳回救国团停止执行的声请。可抗告。
党产会在今年7月26日作成2项处分,首先是要求救国团应于处分送达之次日起30天内,移转其不动产为中华民国所有,其次是该处分土地及建物为救国团已移转他人而无法返还之不当取得财产,追徵2亿4057万3554元。
救国团认为,党产会的处分之合法性显有疑义,其执行后将造成难于回復之损害,具有急迫情事,且不致造成公益重大影响,因而声请在原处分之行政救济程序终结确定前停止执行,并就党产会的处分提起行政诉讼。
北高行政法院审理后认为,救国团的不动产涵盖其重要之营业据点,并为提供住宿、租借、举办课程、活动等使用,且歷时久远,不动产不但所坐落之地点具有特殊性及不可替代性,迁移他址即难以正常营运。
合议庭指出,这些不动产所带来之收益,亦为救国团维持日常营运重要之经济来源,显属其赖以存续、运作之重要财产,一旦无法继续使用,声请人之业务将无以为继,恐造成声请人萎缩,甚至消灭,因此所受之损害势将难以回復。
合议庭表示,暂时停止对救国团不动产财产权之立即、直接剥夺,为维持其现状之使用及正常营运,发生难于回復之损害,不动产部分之停止执行,对于公益尚无重大影响,裁准救国团的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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