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1名女子于110年5月将女儿托给张姓保母照顾,111年9月离婚后,突接到张女老公打电话知张女手机中发现她老公和张女的性爱影片,她气得要求张女赔偿80万元精神抚慰金,法官考量2人经济能力等因素,判张女赔偿30万元。
根据判决书指出,新北市1名女子曾委托1名张姓女子帮照顾女儿,自110年5月到111年4月,她发现老公和张女用通讯软体聊天频繁,2人于110年9月离婚,没想到在离婚后,她突收到张女老公打电话告知,于张女手机中看到男方和张女的性爱影片,亲眼目睹后发现,老公在未离婚前至少和张女发生超过10次的性行为,气得要求张女赔偿80万元。
法官认为张女并未于言词辩论日期到场也未提出任何书状声明或陈诉,视同自认,且张女明知男方为已婚之人,仍然藉由男方接送女儿之机会,与男方往来从密,发生多次性行为等,逾越社会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范围。
法官审酌,张女于男方婚姻持续期间超越一般男女交往、发生性行为等,让女子承受精神上痛苦,女子于110年9月与男方离婚后,于110年10月经张女老公提供影片才知悉张女和男方有之不当交往情形,考量两造之身分、地位、财产状况,判张女赔偿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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