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陈姓男子趁妻子入睡时,以自己指纹解开她持用且上锁之手机查看内容并转传及删除,一审士林地方法院认定陈男先前获得同意判决无罪,二审台湾高等法院认为陈男未取得对方同意就查看且删除她手机内容,依无故删除他人电脑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罪判刑3月,可易科罚金。
陈男与妻子情感生变,去年8月16日凌晨他在住处内趁她睡觉时,以自己指纹解开她持用且上锁之手机,浏览其内之LINE通讯软体,发现她与她父亲讯息对话内容,对之多所批评指谪,竟未经她同意或授权,将该等讯息对话内容转传至其LINE帐号内。
陈男无故取得电磁纪录,同时唯恐妻子察觉,径自将该转传LINE讯息之电磁纪录删除,当天下午2点多,妻子发现有异状,提起告诉。
一审士林地院认定,陈男与妻子间有同意浏览彼此手机内容,判决无罪,检察官不服提上诉,二审高院改认定,陈男未经妻子同意无故取得手机讯息又将其转传之纪录删除,且犯罪后始终不认为己非,判处可易科罚金之刑3个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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