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宏提醒营业人,税籍登记有三大规则新制,包括税籍应登记项目新增「网域名称、网路位址及会员帐号」;网路销售网页及相关交易应用软体或程式清楚揭露「营业人名称」及「统一编号」;网路平台以电子方式供他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应负保管及提示会员交易纪录之协力义务。
根据营业税法第30条规定,营业人申请税籍登记之事项有变更,应于事实发生日起15日内向国税局申请变更税籍登记。
因此,营业人自2023年1月1日起办妥税籍设立登记后始从事网路销售,或2022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妥税籍登记且至2023年1月1日仍有从事网路销售,或2022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妥税籍登记而于2023年1月1日以后始从事网路销售,均应申请变更登记增列前揭网路销售应登记事项。
对于2022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妥税籍登记且有从事网路销售之营业人,依修正后规定应于2023年1月1日至同年月15日间办理变更登记增列网路销售应登记事项。
为了让营业人有充分时间办理,财政部并已订定自2023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计4个月)为辅导期间,该期间内未依规定办理者免处行为罚;辅导期届满后(即自2023年5月1日起),该等营业人未依前开规定申请变更登记者,将依营业税法第46条第1款有关未依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之规定处罚,其处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补办外,并处1,500~15,000元以下罚锾;届期仍未改正或补办者,可按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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