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1名婆婆因为不满媳妇照顾孩子的方式,与媳妇相处不和睦,竟拿剪刀剪坏媳妇买给孩子的洋装,还在里面塞火龙果,媳妇忍无可忍怒告上法院,法官依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毁损他人物品罪,处婆婆罚金新臺币5000元,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指出,台北1名婆婆和媳妇相处不睦,她不满媳妇照顾孩子的方式,明知孩子为未满12岁之儿童,竟基于毁损他人财物之犯意,于110年11月晚间,在家中持剪刀毁损媳妇购买给孩子穿的2件洋装,还在洋装内塞入红色火龙果,导致2件洋装破损且遭火龙果紫红色汁液污染而无法使用。
法官表示,婆婆与媳妇及孙女分别为为直系姻亲、现直系血亲关系,属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条第3款之家庭成员关系,故婆婆毁损媳妇、孙女财物,已属家庭成员间其他不法侵害之行为,且婆婆为孙女的祖母,毁损未满12岁孙女的裙子,是核婆婆对媳妇所为,故婆婆触犯刑法第354条之毁损他人物品罪。
法官审酌婆婆因婆媳问题,与媳妇积怨已久,又因不满媳妇照顾教养子女之方式,气愤下毁损媳妇的财物,毫不尊重他人财产权,考量婆婆坦认犯行,只有高中毕业学歷,且于友人公司兼职上班,月收入约新臺币2万余元,帮儿子带孙女,故依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毁损他人物品罪,处罚金新臺币5000元,如易服劳役,以新臺币1000折算1日,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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