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邱姓男子在109年时,在脸书上认识一名15岁国中少女,两人成为男女朋友后,在短短30周交往期间内,分别在邱男住处与自小客车内,发生90次性行为,平均每周3次,事后少女父母发现女儿状况有异报警提告,邱男被依90次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女子为性交罪,判处执行有期徒刑2年6月。邱男不服上诉,高等法院考量邱已与少女达成和解并赔偿75万元,改判1年6月、缓刑4年,仍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邱姓男子在加油站担任加油工作,透过脸书认识15岁的少女小美,两人结识后进而成为男女朋友。但邱男明知小美未满16岁,两人在109年4月8日至同年10月31日交往期间内,在住处或所驾驶自小客车中,以每周3次之频率,发生90次合意性交行为。
事后小美父母发现后怒告邱男。法官审酌邱男为犯行,侵害者均为同一人,影响女方身心健全发展,多次犯罪对于法益侵害之加重效应并非严重;且均系在民国109年4月8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之间所为,时间密接,并皆出于2人当时交往之情侣关系。
但邱男仍触犯犯刑法第227条第3项之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嫌。总计90次性交行为应予分论併罚。
法官审酌,邱男明知少女未满16岁,思虑未臻成熟,仍与她发生性行为,虽未违背少女之意思,仍对于少女之身心健康与人格发展有不良影响,且迄今未与少女达成和解,赔偿损失,且未获得少女原谅,判处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6月。
邱男认为当处两情相悦,判决太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与小美及父母和解成功赔偿75万元,也获得小美及父母同意原谅,高等法院今改判邱1年6月、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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