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国际财务报导准则IFRSs增修订准则、公司法修正相关规定,上市柜公司财报资讯揭露标准趋严!金管会证期局副局长高晶萍22日指出,据IFRSs规定,此次明定财报编制准则所称「重大」的定义,不只重「量」也重「质」,判断资讯是否重大时,除考量相关交易对财务报告的影响金额的「量化」因素外,还要考量「质性」因素,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即2022年财报适用。

高晶萍解释,所谓「质性」因素,包括:相关交易、事项或情况是否涉及关系人之参与、不普遍之交易、非预期差异及重大趋势变动或与企业所处之产业、经济环境之攸关资讯等。她举例,过去集团内关系人交易在合併财报时合併为主体后就被冲销掉,就没有揭露量化金额,但「关系人交易」在「质」方面是重要资讯,所以具特殊性的关系人交易也应被列为重大财报资讯需要揭露,至于「不普遍交易」就是与一般交易常规不一样方式时就要适当揭露。

至于「与企业所处之产业、经济环境之攸关资讯」,若依IFRSs所举例,是像银行持有违规风险较高的政府公债,以往金额不大就不会在财报中显现,但未来倒债风险高的像俄罗斯、斯里兰卡债券,因同业银行有揭露曝险,为避免银行经营受国家风险不利影响,即使曝险金额不大也要揭露,发行人要判断质量的揭露,会计师可协助。

高晶萍指出,财报编制准则所称「重大」的定义,应以财报主要使用者之资讯需求出发,判断资讯之遗漏、误述或模糊是否可能影响主要使用者投资决策或贷款决策。这些使用者包括现有或潜在之投资人、贷款人及其他债权人,无法要求报导个体直接对其提供资讯,而必须依赖一般用途财务报告以取得其所需财务资讯者等。

高晶萍表示,若是重大资讯没有揭露,当有争议事件发生时,就会去看当初公司判断不揭露的依据,若外观合理、有引述可考证资讯就不会有疑义,但也要看意图,若根本没有评估、蓄意不揭露,导致财报误述、不实,就依证交法第171条负刑事责任。

金管会此次研议修正「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证券商财务报告编制准则」及「期货商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相关条文,除期货商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12条有关简化资讯揭露作业部分自2022会计年度起适用、配合IFRSs增修订准则及审计准则号次修正部分自2023会计年度起适用外,其余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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