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监管豁免,在期交所尚未取得豁免注册为美国结算机构(Exempt Derivatives Clearing Organization, Exempt DCO)资格前,期交所能先行提供美国结算会员自营交易交换契约之店头集中结算服务,并配合其相关规定,向接受原交易双方申报之SDR (SWAP Data Repositories),申报终止原交易契约,且申报新成立之结算契约。CFTC本次核发之监管豁免期限至112年9月15日,倘届期前期交所仍未取得Exempt DCO资格,将向CFTC申请展延No-Action Relief期限,以持续提供美国相关业者店头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结算服务。
期交所在今年7月25日店头集中结算开业后,又于9月15日取得CFTC No-Action Relief,使美国相关业者得参与我国店头集中结算市场,对于甫开办的店头集中结算业务具有指标性意义。除此之外,期交所更持续向美国、欧盟、英国、加拿大等国申请合格集中结算机构资格认可,吸引国际金融机构参与我国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与知名度,使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茁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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