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争议起源于2013年台湾为5家电信业者背景下,依「电信管理法」规定,电信事业实际可使用合计频宽不得超过1/3上限,但在3前提下得不受第一项限制,包括频率使用效率;电信事业间营业之让与、受让或合併等市场因素变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

有鑑于后续在远传(4904)、台湾大分别併入亚太电(3682)、台湾之星,加上中华电以亚太电在900频谱的转让,其实电信三雄均会面临超频问题,只是「超」在哪里就成为关键,本次中华电紧咬台湾大得就是在1Gbps以下的黄金频段中超标10M,故双方战火才会如此激烈。反观远传,儘管在併亚太电后同样有超频问题,但超标疑虑是落在3Gbps,故对当下用户的直接衝击性小,远传态度也明显低调。就5家业者态度分别如下:

中华电:主张虽然无线电频率使用管理办法第12条第4项第2款有合併等市场因素变化的「例外」排除条款,但基于依法行政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此例外适用必须建立在不违反立法目的的基础上。但目前看来,台湾大低频超标10MHz,明显有关键频率资源过度集中、不利市场有效竞争的情况,不具备排除适用1/3上限的理由与具体客观证据。

台湾大:电信业未来格局将从3大2小回到3家业者,假设还套上频谱1/3的规定,这根本不足以服务客户,当初「5家时订出1/3是防止垄断」,2013年订定的规范当下已经不适用,且台湾大符合 「电信管理法」规定之但书,即电信事业间营业之让与、受让或合併等市场因素变化。

远传:对于法规的态度绝对是尊重的,法规就是铁律,主管机关针对超频怎么认定,远传只要被认定多的,就会缴回,对法规绝对遵守。

亚太电:过去与国碁电子合併时,即透过转让出700MHz频段的10MHz(5MHzX2)给台湾大,以符合频宽上限之规范。其后与远传进行5G共频及持股协议,过程中同样基于符合法规频宽上限之规范,为避免引发争议,转让出900MHz 频段的20MHz(10MHzX2)给中华电,上述作为均为亚太电遵法之展现,本次合併案之审查,实攸关我国整体电信产业之健全发展,透过合併更可提升消费者之服务及权益。对于频宽上限争议问题,相信也尊重主管机关会以法规及市场公平竞争为依据办理,并儘速审查通过。

台湾之星:目前总用户数已达280多万,面对未来与台湾大合併所衍生的频率争议,台湾之星主张,若目前用户上网主要使用的900频段10MHzx2被要求缴回一半,剩余频宽容量将无法充裕提供280万用户使用,更将严重影响所有用户的上网及下载速度,5MHzx2的网速体验将会比3G更慢,尤其是于影音服务体验,严重侵害到用户使用品质与消费权益。

5家业者各持意见,无非就是要捍卫自家用户利益或者是在未来的竞争赛局上拥有更多筹码,电信业在从5→3的剧变中,将使产业的少数寡占特性更坚实,手握少数资源的电信业业者在与彼此间距离拉近下,更是步步为营,只是最后究竟频谱「缴」还不「不缴」,或许还是主管机关NCC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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