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台湾之星280万用户权益受损?

台湾大:台湾之星280万用户上网主要使用的900频段10MHzx2,若被要求缴回一半,剩余频宽容量将无法充裕提供280万用户使用,严重侵害到用户使用品质与消费权益。

中华电:台湾大意见书第11页明白表示「台湾大哥大合併台湾之星之网路整合规划,将无线网路整合成一个单一网路同时提供所有用户使用,以提供用户无差别待遇之无线网路服务品质;合併后无线网路涵盖与提供之服务品质均较原台湾大或原台湾之星更佳」,对照本案两业者近期强烈诉求若因超频缴回900MHz频段一半频宽,将严重侵害到用户使用品质与消费权益之说,相互矛盾,更何况,合併案用户服务品质的维护本就是存续公司的义务,不是要其他业者牺牲权益、要主管机关允许其频宽违规超标来成就的。

2.中华电独享「帝王条款」?

台湾大:依照「无线电频率使用管理办法」第12条第4项不仅真实且存在,中华电与亚太频率交易案已使用该条款,如该条款仅为市场龙头可使用,则沦为「帝王条款」。

中华电:通传会认定中华电与亚太电换频后超频的部分,符合「行动宽频业务管理规则」中的「3GHz以下超过3MHz频宽、6GHz以下超过3MHz频宽,均未达本会歷次释照单位频宽,如缴回该等频宽,该等频宽亦未能释出再予利用,反而不利于频率使用效率及公共利益」,故主管机关就「无线电频率使用管理办法」第12条第4项的适用审核是有具体客观的依据,不会是所有个案都能适用,也不会沦为个别业者的帝王条款。

3.未来新电信三雄均面临超频?

台湾大:以2021年修正后的「无线电频率使用管理办法」第12条第4项来看,中华电与亚太频率交易案已使用该条款,也因该修正条款,导致中华电、远传有超频疑虑,

中华电:本案核心在1GHz以下关键频率资源过度集中对竞争的影响,不在于合併业者于低、中频段增加了100MHz犹嫌不足的个别业者问题透过本合併案,台湾大6GHz以下总频宽由合併前的170MHz大幅增加为270MHz(已扣除超标的10MHz),足足增加了100MHz,每百,万户平均频宽由23.9MHz提升为27.6MHz,超越了中华电的26.8MHz;5G主要频段3.5GHz的频宽也由60MHz增加为100MHz,超越了中华电的90MHz,何来合併业者在3GHz以下、6GHz以下仍处于劣势之说?标好标满也好,先少标再合併填满也好,只要是在合乎法遵的前提下,中华电尊重各业者的商业决策。

中华电最终强调,合併业者若主张低频段关键资源违规超频达一个释照单位频宽可不需缴回,应该要清楚说明这10MHz保留给合併业者或缴回再拍卖释出,对于频率使用效益、整体产业利益、限制竞争不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等有具体客观的证据,如果连700MHz、900MHz在未来8年效期内的运用规划都未清楚交代的话,如何据理力争,让主管机关允许其明显违规情事,以所谓自称的重大公共利益之名为诉求,只是掩盖了违反法规及造成竞争不利益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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