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国税局指出,其各年度投资抵减金额以不超过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30%为限。而「当年度」的认定,将影响减税利益实现年度及减税金额大小。
台北国税局进一步说明,考量设备或技术完成交货后,始产生投资效益,2022年7月4日修正公布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投资智慧机械与5G及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抵减办法第7条规定,自2022年度起,购置智慧机械、5G系统或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的支出,改以「交货或服务提供完成之年度」认定适用投资抵减之当年度,与修正前以「统一发票所属年度」或「付款年度」认定方式不同。
台北国税局指出,为兼顾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权益,增订其于2021年度及以前年度购置且完成交货或服务提供完成之智慧机械或5G系统相关全新软体、硬体、技术或技术服务,而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付款者,依修正后规定认定投资抵减当年度,因已逾申请投资抵减期限,将损及其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因此仍以「付款年度」认定。
台北国税局指出,2021年度及以前年度就购置智慧机械或5G系统支出已依修正前规定申请适用投资抵减者,其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始完成交货或服务提供完成,亦不得重复申请适用投资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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