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大生和未满16岁的小男友交往,两人进而在女方大学宿舍,于7周内共发生28次性行为,直到女大生怀孕后才东窗事发 ,女大生辩称遭对方性侵,但法官认为,女大生在LINE均以「老公」称呼对方,因此不採信她的说词,依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男子为性交罪,判处女大生应执行有期徒刑10月、缓刑3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
据判决书指出,女大生与小男友于109年7月初交往成为男女朋友,女大生明知小男友未满16岁,两人还是在7周内于学校宿舍,以每周4次之频率,共发生28次性行为,后来因女大生发觉怀孕后告知小男友及其妈妈,小男友妈妈才报警处理。
女大生曾辩称是遭到小男友强暴、胁迫,但法官认为两人发生性行为之地点,是在女方的大学宿舍内,且性交次数眾多、频率非低,倘若遭对方强制性交,应可向宿舍管理员或宿舍内其他同学求助,又岂会舍此不为,反而容任男方继续居住于其宿舍并因此遭其强制性交长达一个多月。
再者,法官认为若女大生于该期间曾多次遭小男友强制性交,其又怎会主动携男方返回其家中,却又未向家人求助。法官参诸两人的LINE通讯软体对话纪录,均未见女大生曾怨怼遭小男友强制性交之事,反而整个交往期间乃至案发后之109年10月间,女大生均以「老公」称呼对方。
法官审酌时认为两人当下虽为男女朋友,但女大生明知小男友当时仍未满16岁,却不知自我约束,与其发生多次性行为,影响男方身心健全发展,实不可取;惟念其犯后终能坦承犯行,再考量女大生怀孕并堕胎,两人也已分手,现已未再有所联繫,却男方亦当庭表示愿意原谅她;法官依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男子为性交罪,判处女大生应执行有期徒刑10月、缓刑3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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